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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某某危险驾驶案
作者:乌云格日乐  发布时间:2015-02-10 14:57:56 打印 字号: | |
  主题词 

刑事 酒后 驾驶

裁判要点 

 被告人格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应受到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格某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新巴尔虎左旗,蒙古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新巴尔虎左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格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YQ705夏利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镇区由西向东行驶至客运站路口时,被新巴尔虎左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鉴(物)字〔2013〕02200号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格日勒图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格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格日勒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格日勒图明知醉酒驾驶有危险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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