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左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毕关布扎布,男,1958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申请执行人傲敦格日勒,女,1961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申请执行人道图努陶格特,男,2006年1月11日,蒙古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德力格尔,男,1963年5月13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服刑中。
毕关布扎布、傲敦格日勒、道图努陶格特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呼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德力格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德力格尔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义务承担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呼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代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