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刘兴泉,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白金愧,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刘兴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白金愧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欠款10050元并支付执行费51元,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代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 〇 一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