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刘再德,男,195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包琤志,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刘再德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包琤志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0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现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代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格日乐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