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齐炳强,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物业管理负责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嘎拉珠德·乌云毕力格,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一中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齐炳强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嘎拉珠德·乌云毕力格自动履行义务 ,给付申请人取暖费3600元及诉讼费25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代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格日乐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