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斯琴,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其其格玛,女,1963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王斯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其其格玛自动履行义务 ,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现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代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格日乐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