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花,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高娃,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图力古尔,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左旗行政审批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张桂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娃、图力古尔自动履行义务 ,给付申请人租赁费及设备款2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62.50元并支付执行费250.40元。现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代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 〇 一 五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格日乐图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