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民初492号
原告哈斯乌云,女,43岁,蒙古族,某政府职工。
被告巴布道尔吉,男,46岁,蒙古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斯乌云诉被告巴布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哈斯乌云于2016年5月20日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我院认为,原告哈斯乌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斯乌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0元由原告哈斯乌云负担。
审判员 德 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格日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