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民初183号
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李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嘎如迪,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嘎如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娜日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