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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仁格日乐与陈双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7-29 16:54:42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萨仁格日乐,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陈双喜,男,34岁,蒙古族,无职业。

  萨仁格日乐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28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双喜自愿给付了执行款9566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288号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栋
责任编辑:苏都毕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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