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萨仁格日乐,女,1956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陈双喜,男,34岁,蒙古族,无职业。
萨仁格日乐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28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双喜自愿给付了执行款9566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288号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