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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涛与七十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30 09:24:08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七十三,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刘海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6000元并支付50元执行费,现本案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栋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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