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法定代表人铁明,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双柱,男,40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双柱自动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借款32172.62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382.58元,本案标的额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助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