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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金英与娜日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30 09:31:35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孔金英,女,1958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申请人娜日苏,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孔金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娜日苏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51000元及执行费6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栋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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