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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左旗农村信用联社与何宝山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30 09:29:53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铁明,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永胜,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何宝山,男,1965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敖特根,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乌云巴图,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被执行人陶乐金扎布,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新巴尔虎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永胜、何宝山、敖特根、乌云巴图、陶乐金扎布自动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欠款89985.70元、并支付执行费1249.70元,本案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审 判 员 王 金 海

助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栋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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