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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堂与新左旗东祥云制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12 09:45:41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郑玉堂,男,56岁,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新左旗东祥云制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宪伟,职务经理。

郑玉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左旗东祥云制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给付了执行款25000元及执行费275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栋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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