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左执字第130号
申请执行人郑玉堂,男,56岁,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新左旗东祥云制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宪伟,职务经理。
郑玉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左旗东祥云制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给付了执行款25000元及执行费275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