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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玉清与础鲁巴特尔、色汗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12 09:47:00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季玉清,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础鲁巴特尔,男,196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色汗,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季玉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础鲁巴特尔、色汗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60650元及执行费809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栋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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