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季玉清,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础鲁巴特尔,男,1963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色汗,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季玉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础鲁巴特尔、色汗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60650元及执行费809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