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申格,男,1979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额尔德木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申格不按期履行义务将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嘠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