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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德木图与申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10-14 09:09:41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额尔德木图,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申格,男,1979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额尔德木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偿还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申格不按期履行义务将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嘠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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