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布和敖其尔,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嘎吉德玛,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苏和,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布和敖其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字第115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和自动给付了执行款18000元及执行费17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