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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和敖其尔与嘎吉德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10-14 09:11:09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布和敖其尔,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嘎吉德玛,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苏和,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布和敖其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字第115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和自动给付了执行款18000元及执行费170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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