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民初1006号
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材料总汇,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经营者苗世田,职务经理。
被告金山,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材料总汇诉被告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材料总汇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材料总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材料总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新家园陶瓷装潢材料总汇负担。
审判员 娜日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