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裁判文书
杨庆海与乌日图那顺、巴达玛嘎日玛、敖日格勒、色汉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1 11:03:26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杨庆海,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巴达玛嘎日玛,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敖日格勒,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色汉其木格,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杨庆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24605元及执行费269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