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詹克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乌日汗,女,1974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斯琴,女,1965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
詹克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日汗自动给付了执行款46198元及执行费592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