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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克江申请执行乌日汗、斯琴民间借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1 11:08:31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詹克江,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乌日汗,女,1974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

  被执行人斯琴,女,1965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

  詹克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乌日汗自动给付了执行款46198元及执行费592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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