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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与金六十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1 11:11:57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金六十四,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刘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50号民事调节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六十四的银行存款,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40400元及执行费50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450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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