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726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金六十四,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刘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50号民事调节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六十四的银行存款,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40400元及执行费50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450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