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郎图苏木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诉被告王占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租赁合同 违约责任 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租赁期限届满,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土地,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案件索引
一审: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6民初511号(2016年6月27日)
基本案情
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郎图苏木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
被告:王占柱
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将5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用于耕种,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同时约定每年租赁费为3000元。但是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请求2015年继续租赁一年,承诺到期后一次性付清两年的租赁费,当时经嘎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继续租赁。但到2015年11月1日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也未向原告给付租赁费。因被告屡次违约,所以原告决定不在将土地租赁给被告。现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6000元。2、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退出租赁土地。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放弃要求被告退出租赁土地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给付第三年的租赁费3000元,即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3年的土地租赁费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占柱辩称,认可租赁土地的事实,但是不同意给付租赁费。因为自1995年起至2002年期间我一直在使用这块土地,中间干旱有几年没有种地。嘎查一直不给我分草场,比我后来的都、划分到了草场,所以我要一直用这块地,不同意给付租赁费,如果给我划分草场就同意给付租赁费或返还土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与被告王占柱于2014年4月4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将流动草场的5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王占柱用于耕种,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同时约定租赁费为3000元,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租赁合同一年期限到期后被告王占柱仍在继续使用该草场, 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经研究决定同意延长一年租赁期限。两年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王占柱仍未按约定向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给付租赁费,故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要求被告王占柱搬离租赁土地,但是2016年被告王占柱已经在租赁土地上开垦耕种。现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占柱给付三年(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的租赁费,合计9000元。
另查明,被告王占柱自租赁土地后未向原告布勒和木德勒嘎查给付租赁费。
裁判结果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以(2016)内0726民初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占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郎图苏木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给付租赁费9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且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和事由,因此该合同有效。虽然原、被告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但是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占柱继续使用该租赁土地,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郎图苏木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王占柱未按约定给付租赁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郎图苏木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要求被告王占柱给付三年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中,第三年的租赁费虽未到给付期限,但被告王占柱明确表示不同意给付租赁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郎图苏木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要求被告王占柱给付租赁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占柱辩称自1995年起至2002年期间一直在使用该土地,认为其应分得草场,但该辩解理由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能成为拒付租赁费的有效抗辩,且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王占柱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且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和事由,因此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虽然原、被告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但是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占柱继续使用该租赁土地,原告新巴尔虎左旗吉布胡郎图苏木布勒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本案在认定继续履行合同效力方面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