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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桂兰与乌兰巴拉、登斯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07 09:08:40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26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白桂兰,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乌兰巴拉,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登斯玛,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白桂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乌兰巴拉的禁牧款账户上强制冻结并扣划执行标的102108元及执行费1431.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申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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