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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哈达与额尔敦其其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10 11:00:55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26执47号

  申请执行人乌云哈达,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呼伦贝尔学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额尔敦其其格,女,196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人民医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乌云哈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敦其其格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50525元及执行费658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申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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