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26执47号
申请执行人乌云哈达,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呼伦贝尔学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额尔敦其其格,女,196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新左旗人民医院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乌云哈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额尔敦其其格的工资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50525元及执行费658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申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