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26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矫兴华,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矫兴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64625元及执行费869元为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申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套 力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