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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兴华与乌日图那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10 11:03:18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26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矫兴华,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男,1978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矫兴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乌日图那顺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64625元及执行费869元为止。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申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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