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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布仁布和、阿拉坦高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10 11:04:25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726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郝永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布仁布和,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阿拉坦高娃,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新巴尔虎左旗玛拉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布仁布和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69054元及执行费936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哈   申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套 力 图
责任编辑:张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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