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26民初588号
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
法定代表人:曹德勇,经理。
被告:特格喜,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特格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荣旗便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 文 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额纳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