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姓男子购买列车卧铺乘车,到站后拒不离开卧铺车厢,反而继续霸占卧铺,乘务员与乘警几经劝说,男子既不补票又不下车,还伴有不文明语言,后该男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该事件经央视新闻频道公开报道后,男子认为央视的新闻报道侵犯其名誉权,故将央视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公众讨论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本案判决的法律依据。二是男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现就上述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本案判决的法理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新闻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审查,有助于我们厘清新闻自由与权利滥用的边界,厘清新闻监督权与人格权保护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新闻监督的独特价值,现行法律对新闻报道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案件,总体上持保守、谦抑的态度。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才认定为侵权。
换言之,只要新闻报道基本属实,即便在存在一些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造成对他人名誉权一定程度的影响,都不应认定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这种司法理念背后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衡量:新闻机构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不能苛求新闻报道完全与客观实际情况相吻合,否则会严重影响新闻监督的效能和功用,进而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因为该新闻报道必然在其生活环境中遭遇一些负面评价,甚至给自己造成严重困扰,但法院认为该后果不应认定为央视对男子的侵权。
首先,从央视报道的来源看,央视系根据铁路部门、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进行的报道,内容客观、真实;
其次,从新闻的措辞和评价看,主播在新闻中对案涉事件进行了客观评价,并非实施贬损男子人格权的行为;
再次,从报道的画面呈现上,新闻报道对当事人的面部进行了技术处理,一般社会公众无法从新闻报道中获知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显示了央视的良苦用心;
复次,审查报道全文,并未发现在报道中有任何针对男子进行的侮辱、诽谤行为。
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判决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尽管本案判决尚未生效,但我们依然能看到一审判决背后投射的法理基础。
本案对我们带来的启迪
透过本案的处理,以及审视这个事件本身,除了个案判决外,我们理应有更多理性思考。
央视作为国家电视台,在这起新闻实践中始终保持了理性、客观的新闻立场。无论是新闻报道的客观中立性,还是对新闻事件当事人面部的技术处理措施,都体现了这样一种审慎态度和人文情怀,在现行新闻立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央视新闻报道所采取的立场、态度,理应作为其他媒体新闻报道的“样板”,也是我们作为文字工作者学习的榜样,这一点我们要高度肯定。
作为社会公众,我们在评价新闻当事人时,要保持“就事论事”的基本立场。我们可以对事件、行为、个人进行批评,但不应该对偶然陷入公共舆论且违法行为并不极端恶劣的新闻当事人进行过度批评,更不能对类似当事人搞人肉搜索、搞网络暴力,否则这样的批评和行为极容易超出正当限度,而成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不法行为,对此社会公众理应保持理性和审慎的态度。
此外,我们都应该以此次事件为警醒,在公共场合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恪守公民的本分,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肆意挑战公共秩序。否则,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任何不当行为,都可能经由互联网而无限放大,而成为负面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届时,即便新闻报道给我们自己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却可能因为我们自身存在不当行为在先,而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消除这种负面影响,这是我们透过本案,理应吸取的最重要的教训。(作者:唐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