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意见二》)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片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同时段密集发布三个法律文件,并由罗东川副院长亲率民四庭正、副庭长详细阐述其意义、内容和作用,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切实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持有坚定的信心和决心。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为营造我国国际化的法治营商环境,作为公平正义最后屏障的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主动的回应,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体现了制度的创新、优化营商环境与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统一、全方位对外开放与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的统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我国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一、体现了制度的创新
改革创新、制度创新不仅是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要求,更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路径。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的创新性既表现在具体的规则内容,也体现在程序方面。在规则内容层面上,《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四个创新”,即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服务全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拓展“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鼓励建立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新片区意见》则抓住“三个创新点”,加强新片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方面、支持上海建设成为亚太仲裁中心、着力推动新片区调解制度创新,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解释》是我国在涉外法律方面首次实现与法律同时施行的司法解释,反映出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实时联动。《解释》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明确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合同效力的认定,统一司法审判标准,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作为改革开放的坚决维护者、坚定推动者,坚持创新驱动,对我国经贸与投资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5年,为适应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海洋战略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又发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此次公布的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一带一路意见二》和《新片区意见》是建立在之前的司法实践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扩大开放的新目标、新举措与最新审判实践,借鉴了国际法的最新成果和先进理念,既是在之前的坚实基础之上发展而成,也是该领域的创新之作。如果从单个文件角度来看,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意见均聚焦制度创新,各具特色;从整体角度而言,他们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涉外司法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与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统一
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大陆2019年度全球营商环境总体排名第31位,也是中国第二年跻身全球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经济体前10位。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司法的平等保护必将成为我国有效吸引外资的关键因素。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树立更加开放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进一步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
《一带一路意见二》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进一步创新完善涉“一带一路”案件法律适用机制规则,进一步创新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水平,坚定支持多边主义,依法促进国际物流发展,规范和统一涉外金融法律适用,支持信息技术发展,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新片区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聚焦与司法服务保障相关的重要方面和重点领域,大力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主动对接新片区扩大开放、制度创新、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为相关制度创新工作提供配套机制。主要通过建立适应新片区风险压力测试功能的重大敏感案件专项管理机制;建设与新片区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新片区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加强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等措施,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对标国际公认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优化新片区的营商环境。
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对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作了精细化规定,统一司法实践中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三、体现了全方位对外开放与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的统一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一直准确理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和挑战,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对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坚持改革创新总基调,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通过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为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一带一路意见二》提出正确认识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全面把握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新要求新任务,提出“六个坚持”和“五大举措”,不断提升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吸引力。
《新片区意见》紧扣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片区制度建设与发展创新的主题,明确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具体要求。推动完善新片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强化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新片区以投资贸易自由化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强协同管控,充分发挥司法防范和应对风险压力的作用,为建立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提供司法支撑。此外,《新片区意见》提出“支持新片区加强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建设”的要求,适应对接新片区投资贸易自由化制度体系建设的特殊需求,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基础性优势。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在新片区设立国际商事审判组织,并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五大创新”,更好地防范化解相关法律风险,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新片区建设的能力,为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针对外商投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的突出司法实务问题,及时出台《解释》,解决了因法律原则性强而不能在立法上予以具体细化的掣肘,反映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司法方面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有担当。这对进一步树立中国加强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推动中国经济改革更高层次地融入国际化潮流,都具有深远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为更好地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稳定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当前世界经济深刻调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挫折,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受到冲击,中国迎难而上,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以更大的开放拥抱发展机遇,以更好的合作谋求互利共赢。人民法院在关键的历史时刻,适时提出要不断健全涉外民商事审判体系,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服务国家战略,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服务保障作用,在我国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影响力。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 沈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