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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袭警行为不可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
  发布时间:2020-01-20 15:56:30 打印 字号: | |

公安部10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情况。意见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而要综合考虑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对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对民警人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攻击行为以及对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打砸等破坏,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使用凶器、危险品、驾驶机动车袭警;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多人袭警或袭击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类前科等7类情形,酌情再作进一步从重处罚,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此外,意见规定对于驾车冲撞、拖拽民警以及抢夺、抢劫民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等重罪。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对于袭警犯罪,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同时,加强宣传力度,揭露袭警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氛围。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表示,意见的发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广大民警依法履职的理解和支持,将更加坚定广大民警依法履职、服务人民的信心和勇气,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积极意义。(刘奕湛)
    《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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