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问题后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循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愿意在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上作出重大让步,后续,又反悔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一方起诉至法院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很多种。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时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二、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部分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一方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否定抚养费约定的效力并拒绝支付抚养费。
三、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不直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高额抚养费,后续又以自己没有负担能力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不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或辩解理由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如下:
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规定举证其经济状况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等正当情形的证据。不然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支付抚养费一方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否定抚养费约定的效力的应当向法庭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三、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收入下降或自身健康等原因为由要求减少抚养费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自身疾病,实际经济、收入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的证据。
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