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采暖是百姓的热门话题,亦是直接影响公众利益的民生问题。供暖纠纷一直在法院审理的涉民生类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供热纠纷争议复杂多样,传统争议主要集中于供热质量不合格、供热单位服务不到位、私自拆装改修室内用热管道设施等。新型争议包括多种房型收费标准不同、缴费主体多样化、“民房商用”、新型计量方式安装供热设施供暖、降低供暖噪音及因供热设施受损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等。
供热服务有瑕疵,证据留存是关键。在此法官提示,在发现供热服务有瑕疵时,采暖用户需要加强证据意识。例如,在室温不达标的情况下,采暖用户有权第一时间联系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有义务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单位应当对用户反映的问题进行记录和保留。采暖用户亦有权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的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双方可在测温记录上签字, 用户可以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作为将来诉讼的证据。而对于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拒绝签字,并在测温结果记录上记录自己的意见,以便今后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