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记者代小佩:科技与司法碰撞的火花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1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科技日报记者 代小佩
岁月无痕天地悠。2021年1月,我成为最高法的一名跑口记者,一年时间,倏然而逝。
还记得第一次走进位于东交民巷27号的大院时,被主楼电子屏上闪耀的红字吸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后来的司法报道中,我深刻体会到,这个目标不仅悬挂在人民法院最显眼的位置,更落实在每一次司法解释、每一个典型案例中。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到乡村振兴,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到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等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西部大开发到中部地区发展……司法服务保障深入社会各个领域;保护长江黄河生态环境,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解决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每一个典型案例背后都是对公平正义的伸张和守望。为了让诉讼更加便捷、可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法院坚决整治年底不立案等。我期待,中国法治的蓝图再添华彩。
在报道中,我也看到了科技与司法碰撞的火花:建设智慧法院,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加强技术类案件审判,以及区块链、人脸识别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偶然听到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谈到技术调查人才短缺问题。以此为契机,我采写了一篇关于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深度报道,得到业内人士认可。我相信,还有更多科技+司法的故事等待被挖掘。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新的一年,与同道们一起,努力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强音。
代表作品
全国从业者不足五百人,
这个职业帮法官破解技术密码
历时1小时40分钟,庭审结束,兰国红手中的法槌落下。
此前,ABB电网瑞士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其一项通信技术方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授权,后者以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为由予以驳回。10月20日下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法庭,ABB电网瑞士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开始审理,兰国红坐在审判长的位置上。
庭审中,诉讼双方代理人围绕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问题和技术效果等内容进行激烈争辩。兰国红不时引导、追问,温柔的腔调中流露出冷静和智慧,每次提问都一针见血,有时甚至让当事人应对不及。
庭审结束后,兰国红说,她没有通信领域相关技术背景,能够顺利审理这个案子,要感谢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技调官)。“庭审前,技调官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为合议庭讲解了网络拓扑、IEEE1588网络同步协议、通信延迟、网络层级等技术问题。最终我花了五六个小时搞清楚案子的技术方案。如果没有技调官的帮助,这个案子会花更多时间。”
为什么会有技调官这样的岗位出现?他们如何参与案件审理?科技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翻越无形的技术围墙,寻找破解密码的人
赵明是最早从事技术类案件专业化审判的法官之一。
21世纪初,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际,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并扩大了司法审查的内容。面对这一新变化,当时专属管辖此类案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了一批力量专门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两位有经验的老法官带着年轻的赵明组成了第一个专利行政合议庭。
与一般法律案件不同,技术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纠纷,还涉及到技术争议。理解涉案技术是法官做出裁决前的第一道关。
而这些技术可能属于机械、计算机、通信、医药领域,也可能涉及生物、人工智能、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有些案子甚至是多学科交叉。
面对艰深晦涩的理工科语言,只有法学专业背景的赵明起初有些畏难。“刚开始确实觉得挺困难。因为刚刚接触知识产权审判不久,面对的又是审理难度大的专利案件,对专利法和技术问题都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
“两位法官在专利法的把握和技术解读上给予我很多帮助,我很快进入角色。”赵明回忆,“他们鼓励我,即使有技术背景的人也只能理解自己所在的某一领域,在其他陌生的领域大家都一样。你要敢于解读新技术。”
当时,为了解决技术难题,法官会借助陪审员的专业知识,或是让双方代理人就技术争议点充分陈述。
尽管如此,查明技术事实还是费时费力。“读相关的专利文件、被诉决定、起诉状等,会花很长时间,有时候某些领域的技术文件读起来压力非常大。”赵明回忆说。
直到今天,很多知识产权法官依然面临着此类困境:审理技术类案件时,如何翻越无形的技术围墙?
一些国家比中国更早陷入这种局面,各自的出路也有所差异。在英国和美国,主要靠专家证人帮助法官理解技术;德国靠的是技术法官,也就是说,法官自己就是理工科某个领域的专家;日本和韩国的法院专门设置技调官职位,以协助法官解决技术难题。
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或专家陪审员来查明技术事实,但这些机制都有各自的缺陷。比如,司法鉴定成本高、时间长;而专家证人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承担其相关出庭费用,所以专家证人的意见可能存在倾向性;专家陪审员制则在适用范围、回避与管理机制等方面不够完善,特别是二审法院难以适用。
为此,我国法律界人士到德日韩调研后,结论是借鉴邻国日本和韩国的经验。
“如果像德国一样培养技术法官的话,周期长、成本高,短期内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技调官制度作为一种审判辅助制度,可以起过渡作用,对原有法律制度几乎没有影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技术调查室主任邹享球说。
2014年底,北京、广州、上海相继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法院要配备技调官。
根据这一规定,技调官可以围绕技术事实争议焦点,就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建议,还能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以及询问、听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等。
几个月后,我国指派技调官出庭的第一案——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开庭。该案审理过程中,技调官葛永奇参与查明技术问题,并与当事双方及律师交流。最终,法官判定华生制药有限公司没有侵犯礼来公司的专利权,纠正了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调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规定》明确,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人民法院实行技调官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首次确立技调官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主任廖继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动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及全国共享机制,已入库450余名技调官和技术咨询专家,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初步实现全国范围共建共享、按需调派,有效缓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
2019年至2020年,各地法院技调官、技术咨询专家参与了5226起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
厘清案件技术争议,捍卫公众正当利益
今年2月,朱琦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技调官,任期1年。
来法院不久,朱琦接到一个案子,仅证据材料就有1000多页。她连续几天泡在文件堆里,晚上躺下后她感觉大脑还在高速运转:诉讼双方提到的技术是什么原理?他们的争议焦点究竟有哪些?引起争议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厘清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反馈给法官。
为了让法官理解技术争议,朱琦总是会花很多心思。比如,跟法官解释“载波聚合”时,她把“波”比作火车,把信息比作乘客,“载波聚合”就是如何安排乘客从而使空间利用率更高。
赵明还记得,她第一次与技调官合作是因为一个化学类案子。
该案中涉及的烷基硫醚、丙烯酸烷基脂、氮氧化物等一系列化合物特性及相互作用关系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很难掌握。
由于案子复杂,法官请一名化学领域的技调官介入。“技调官用非常浅显的语言介绍了这个申请、对比文件、背景技术,半个小时我们就听清楚了,而且切中技术争议焦点。”赵明说。
在开庭前明确技术争议焦点,有利于节省开庭时间。“法庭上,双方的精力就都集中在技术争议焦点上,诉辩更有针对性。庭后合议时,技术调查官也会参与,法官在技调官给出技术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能迅速提炼法律问题并做出判决。”赵明说,“如果自己去理解询问,没准庭审之后到审结这个案子还需要几个月,但是这个案子最后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技调官制度对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有很大帮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大多处理的是民事类案件。
2020年,广州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控诉,其无人机传感器的设计方案遭到一些个体户侵权。该公司的举证材料很充分,而被告席上的个体户出庭时甚至讲不清楚产品结构和技术原理,几乎处于失声状态。
作为本案的技调官,练景峰必须恪守中立。为了查明技术事实,他查阅各种技术资料并发现细微的区别技术特征,通过无人机飞行轨迹实验比对,查明了该细微区别所产生的不同技术效果,并明确: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区别。
最终,除1宗调解外,原告撤回其余15宗案件的起诉,涉案个体户摆脱了面临大额赔偿的恐惧。
对于这个案子,练景峰记忆犹新,“技术调查官要助力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但也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捍卫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
不过法官强调,根据《规定》的有关内容,技调官是提供技术咨询的审判辅助人员,审判权终究是在法官手上。
配备数量不足,技术调查人才捉襟见肘
王昊就职于中国煤炭科工集团,2019年开始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兼职技调官,参与了70多件机械领域的案件审理。
兼职技调官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特色。兼职技调官一般来自专利审查部门、高校、企业或科研院所,有案子时才参与法院的技术审查工作。而交流技调官一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审查协作中心派出的人担任,类似于“借调”,要在法院坐班。
目前,该院有60名技调官,包括王昊在内的兼职技调官有58名,另外2名是交流技调官。从2015年有技调官算起,6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有200名技调官参与了2872件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
“兼职技调官不脱离本职工作,他们在研发和生产一线,对技术的现状和发展有更清晰的了解。同时,兼职技调官有一定任期,可定期更换,有利于将更优秀更适合的技调官挑选出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周丽婷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走的是另一种路:给技调官编制和公务员身份。练景峰就是专职在编的技调官。
“我觉得专职在编的技调官更便于人事管理,有利于打消公众质疑,更符合政策初衷。”邹享球说。
但现实压力也显而易见。邹享球此前调研发现,在日本,法官和技调官的配比在1∶1至2∶1之间,韩国这一比例则为1:1.6。比如,韩国特许法院共有17名法官,配备技调官高达27名。
“因为编制有限,我们法院27个法官只配了6名技调官,其中2名还兼任法官助理。”邹享球无奈地说,“在我们法院,一个法官每年要审理500多件案子,大多涉及民事纠纷,技调官远远不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虽然有兼职技调官资源,但也面临“案多人少”的难题。
“兼职技调官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能投入法院技术调查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相对有限,大部分兼职技调官一年承接的案子约8—10个,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年均审理专利、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3000件左右,这一数量还在不断增长。”周丽婷说。
面对巨大案件数量,技术调查人才配备有些捉襟见肘。
“现有技调官数量不能满足技术类案件不断增加的需求,这是影响技术类案件审理效率的制约因素之一。”兰国红说。
缺乏相应保障机制,技调官制度有待完善
按照规定,技调官不能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表决,技调官提供的技术调查意见不属于证据,不能公开。
在司法实践中,技调官的技术审查意见一般都会被合议庭采纳。邹享球说,这足以说明技调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实质性影响。
有学者撰文讨论:技调官会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子法官”吗?
对此,周丽婷呼吁审判团队时刻保持自觉和清醒。“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要独立思考,做好把关人。”
相关规定也释放了禁止越界的信号。技调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认为,技调官制度的关键是明确技调官的定位,他们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具体承担哪些工作、工作边界是什么,都要进一步明确。
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技调官干一段时间后就想当法官。邹享球非常理解这种考量,因为技调官缺乏清晰的、专属的职业成长路径,而法官毕竟是法院的核心岗位。
实际上,涉及技调官选任、聘用、晋升、经费划拨等方面的制度都还属于空白。
练景峰能体会到,技调官制度作为新生事物有很多不确定性。“借调来的技调官做一段时间就离开法院,回归原岗位上继续工作。而专职技调官属于法院内部体系,但职业规划并不完善,需要法院支持其后期发展。”
在采访中,周丽婷多次表示,希望拓宽技调官的来源渠道,完善相应保障机制。“目前,我们主要是请相对中立的机构推荐技调官。还能从哪些渠道获得技调官资源?如何保障兼职技调官参与审理的时间?这方面的操作流程越细致越好。”
在技调官岗位摸索半年多后,朱琦深知其中的不易。有一次,她接手的案件涉及中子捕获疗法,为了深入了解其中成对游离腔的技术原理,她专门请教相关领域的专家。
朱琦坦言:“这是一个技术快速更迭、新技术不断融合的时代,如果技调官不随时充电,就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
王昊也感慨技术瞬息万变,他建议为技调官制定培训和交流计划,让技调官掌握技术的前沿动态。
技术裹挟之下,法官也不得不自我进化。在知识产权法院,心照不宣的一点是,有技术背景的法官更抢手。截至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42名法官,其中34%有理工科和法科复合学历背景。
偶尔会因为跟不上技术的步伐而焦虑,但周丽婷并不畏惧。“理解技术很重要,但最终还是要靠法律做出审判。时间会让法官变得敏锐。法官要有这样的自信:我们一定可以做出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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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遭侵害如何及时止损?
最高法:诉前诉中均可申请禁止令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为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及时有效防止或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规定》明确在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过程中可以申请诉中禁止令,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申请诉前禁止令。
《规定》明确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此基础上,《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做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一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二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三是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四是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此外,申请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时,案件往往尚未进入审理阶段,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为此,《规定》明确在确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考量因素、审查期限时,要把握时、度、效,既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要考量对国家社会发展及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表示,《规定》创新性提出诉前、诉中禁止令保全措施,对于及时解决生态损害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肖胜方称,生态环境侵害的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的滞后性、长久性以及难以修复性等特征,决定了预防性救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极端重要性,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形成时,即应给予及时有效的预防性救济。本次出台的诉前、诉中禁止令保全措施,能够及时阻止正在实施的损害行为,减少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了旷日持久的诉讼结束后才强制执行而可能导致的难以弥补的环境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职)汤维建介绍道,禁止令保全措施是由司法机关以民事裁定书并附“令”的形式公示的禁止特定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其缘起于古罗马法,发达成熟于英美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将其融入假处分、假扣押等制度之中。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率先规定了刑法上的禁止令,《民法典》第997条亦规定了人格权保护的禁止令,但这些都是实体法上的禁止令。
汤维建认为,《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丰富了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在程序法领域呈现具有公示、监督和震慑作用的禁止令保全措施,推动了保全制度继续向前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