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巴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新巴尔虎左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建筑用砂矿期间,未经草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的草原上堆放沙料、设备及生活占地,造成草原严重破坏。经鉴定测量,该公司在采矿证规定范围之外占用农用地总面积为34.93亩。随意堆放或废弃的砂石导致地表植被占压,使土壤消化贫瘠,植物难以生长。根据现场勘查结果,34.93亩土地生态系统植被基本消失殆尽,难以修复,开采干扰区从采坑或堆料场可延伸到10至20米,天然草原发生退化。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巴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在未经草原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采矿许可证规定之外的草原堆放砂石、设备及生活占地,数量较大,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巴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某有限责任公司对植被恢复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单位当庭支付了非法占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46 57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处被告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某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巴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6 577.0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普法
土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关系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直接造成农用地资源的毁坏,甚至可能导致自然生态的毁坏。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次释法明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该案的审判既严厉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又有效保障了环境资源的恢复利用,对推进生态建设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为避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广大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当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占用其他土地时,应及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审批范围内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