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常某某因需对自己居住的位于新巴尔虎左旗案涉房屋的屋顶进行修缮,即更换铁皮房盖,于2022年5月11日与周某某联系修缮事宜,周某某自行召集熟识的工人张某一同到被告常某某家测量施工面积,口头约定此工程按实际面积每平米25元计算,铁皮、木方及钉子等材料由被告常某某购买,未明确约定施工期限。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是合同,后被告常某某将案涉工程交给了周某某、张某。其二人于2022年5月18日开始施工,当日上午11时许,张某为案涉房屋拆除门斗架子时不慎摔落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原告方五人(即张某直系亲属)向被告常某某主张赔偿未果,故产生此诉讼。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某为自家房屋屋顶的修缮事宜与周某某联系,由周某某召集熟识的工人张某去实地测量面积,确定计算报酬的方式,协商完成该工作。周某某、张某于2022年5月18日自带必备的劳务工具进行施工。周某某、张某与常某某之间约定报酬按每平米25元计算,其二人为常某某家更换铁皮房盖这一工程,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一种手段,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 周某某、张某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因此,周某某 、张某与常某某之间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特征,常某某为定作人,周某某、张某为承揽人。故张某生前与常某某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本案中,张某明知房顶作业有一定的高度和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在施工中未主动采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未充分尽到自身安全的主要注意义务,违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存在重大过错,从房顶摔落最终死亡, 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对自己的伤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是在给常某某家修缮房顶时从高处掉下来致其死亡的,常某某选任张某存在一定过错,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张某的死亡原因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按照10%的比例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