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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动态】 第104期 偷越国(边)境,后果严重!
作者:乌云格日乐  发布时间:2023-07-26 16:25:1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境外韩国籍女子朴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欲运送李某、贾某、金某偷渡到蒙古国。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帮助开车。二被告人驾车从吉林省延吉市出发,途径张家界市接上李某等偷渡人员,被告人金某某陪同运送。期间,偷渡者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偷渡费用。其六人到达中蒙边境线附近的越境地点,三名偷渡者徒步向蒙古国境内偷渡,被告人金某某过微信确认三名女子进入蒙古国境内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一同乘车返程。

择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与朴某商议运送三名朝鲜籍女子偷渡至蒙古国,并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开车。二被告人驾车运送偷渡者沿通辽至阿尔山路线直奔中蒙边境线途中被侦查人员抓获。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金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案中四被告人相互合作,互相配合,属共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普法:

偷越国(边)境是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轻信各种境外高新招聘,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大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入境程序,一旦触犯国法,将严惩不贷。如果发现偷渡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报警。


 

责任编辑:包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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