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29名被告及胡某共同前往达赉湖金海岸进行聚餐,每人出资100元作为聚餐经费。7月29日00时许,扎某与胡某聚餐中饮酒后发生口角相互殴打,呼某等人进行劝架,将胡某从现场劝走,随后胡某走进湖中死亡。尸检记录证明胡某因溺水死亡,乙醇检验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253. 89mg/100ml属于醉酒。
经审理认为,胡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应当明知,应认识到过量饮酒导致醉酒的危险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其未能对自己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造成自身因醉酒溺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29名被告未尽到提醒、劝诫等合理注意义务有效劝酒,具有一定过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胡某本人应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的责任由29名被告承担。
法官提醒:普通成年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参加聚会饮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喝酒过量带来的严重后果,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在聚餐共饮联络感情的同时,尽到自已合理的照顾义务,保护自己和他人,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者有事先的提醒、劝阻义务和事后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共同饮酒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